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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10 月28 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黄牛市场从不同的卖主手中购买了两头黄牛。于某某在明知市场管理员孟某某提供了虚假内容的“动物强制免疫证”、“瘦肉精检测报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情况下,于某某还拿着上述手续到*镇动检所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原本两头牛是于某某分别从不同卖主手中购买,应该都要进行“瘦肉精”检测,因于某某未向动检所说明,致使动检所对两头牛进行了抽检,造成含有“瘦肉精”的牛漏检。2019年10月31日,于某某自家开设的“**县*牛羊屠宰点”对生牛进行屠宰,宰杀的牛未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 ‘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对肉品品质进行自检。在未自检的情况下,持有由动检部门开具的动物产品合格证明,把生产的牛肉直接投放到“**县*商城于某某牛羊肉摊床”销售。销售的牛肉于当日被铁岭市市场督管理局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11月13日,经铁岭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鉴定:于某某家摊床被抽样的牛肉,检出****(瘦肉精)项目不符合整顿办【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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