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4********,汉族,大学文化,职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路****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于2018年4、5月份在网上购买过一只红腿陆龟在家中饲养。由于在于某某家中发现的一只红腿陆龟无合法来源,将其带回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先行登记保存。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陆龟为红腿陆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Ⅱ级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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