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0513,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局**,住抚顺市顺城区**街。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27日,某某甲将位于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房屋出售顶账给刘某某,2015年3月30日,刘某某取得房产证书。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为某某甲前男友,二人在房屋出售前,在此共同生活居住,在房屋卖给刘某某以后,于某某拒绝搬离此房屋,并于2015年3月份开始,将房屋内的石膏板、地砖、壁纸、猫眼灯等物品毁坏。经抚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标的于2016年5月11日的损失估价未人民币79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被砸坏的装修物品所有权归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各执一词。在民事卷宗中,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提供了部分其出资购买装修物品的票据,被害人刘某某则提供了某某甲声明由某某乙全权处理装修、家具、家电的视频,其与某某甲代理人某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但被害人刘某某与某某甲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对房屋内装修未作约定,且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亦未对装修归属作出裁判。经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曾与某某甲在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房屋内居住,其始终认为砸坏的该房屋内装修是属于自己所有,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被砸坏的装修属于他人财产亦缺少证据支持。故本案被砸坏装修的所有权归属不清,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于龙飞,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007310513,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工商局职员,住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龙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27日,朴芬玉将位于顺城区高山路290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出售顶账给刘囡,2015年3月30日,刘囡取得房产证书。被不起诉人于龙飞为朴芬玉前男友,二人在房屋出售前,在此共同生活居住,在房屋卖给刘囡以后,于龙飞拒绝搬离此房屋,并于2015年3月份开始,将房屋内的石膏板、地砖、壁纸、猫眼灯等物品毁坏。经抚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标的于2016年5月11日的损失估价未人民币79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被砸坏的装修物品所有权归属,被不起诉人于龙飞与被害人刘囡各执一词。在民事卷宗中,被不起诉人于龙飞提供了部分其出资购买装修物品的票据,被害人刘囡则提供了朴芬玉声明由朴勇哲全权处理装修、家具、家电的视频,其与朴芬玉代理人朴勇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但被害人刘囡与朴芬玉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对房屋内装修未作约定,且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亦未对装修归属作出裁判。经查,被不起诉人于龙飞曾与朴芬玉在顺城区高山路290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内居住,其始终认为砸坏的该房屋内装修是属于自己所有,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被砸坏的装修属于他人财产亦缺少证据支持。故本案被砸坏装修的所有权归属不清,被不起诉人于龙飞主观上是否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龙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2019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