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原“某某”网吧店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庐山市**镇**村**号,住庐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0日,庐山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庐山市扫黑办转来匿名举报涉赌线索,称庐山市**镇**街**网吧内摆设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该网吧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该举报人提拱支付宝转账记录。该所受案后立案侦查,经初步查实,**网吧(已于2019年3月因经营不善停业)位于庐山市**镇**街,该网吧店主于某某(身份证号码3604271979********,电话1887929****)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间,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放置一台“打鱼”赌博机(赌博机现去向不明)供他人赌博,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打鱼机”为赌博机、不足以认定涉案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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