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阜南县**乡非农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阜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为了能够享受到职工养老金待遇,虚构自己是阜南县**公司合同制工人,并以阜南县**公司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从而让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误认为于某某是阜南县**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非法领取养老金17024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某某是否曾经在有关部门工作过,是否实质上符合领取社会保障金的条件,仍然无法证实和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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