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2日由瑞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3年8月至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位于瑞昌市某小区一楼车库内摆放麻将机,多次供多名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获利近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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