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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严某某)(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严*荣,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漆工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51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在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底,成*广(另案处理)和严*荣联系说有越南女孩子可以介绍,问其有没有男子要越南女孩子,严*荣便联系钱*愧家问其是否需要越南女孩子,之后成*广和严*荣在微信上共同商讨好说需要钱*愧家给80000元钱作为介绍费和彩礼费,3月25日,成*广带了一名越南女子阿玲到弋阳严*荣家中与钱*愧一家减免,当天钱*愧家支付80000元现金作为彩礼钱和介绍费,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阿玲在一年内没有离开钱*愧的话,钱*愧不可以找成*广和严*荣的麻烦,钱*愧给的这80000元钱,其中严*荣拿到11000元,成*广自己拿45000元,越南新娘阿玲和其姐姐阿好分别拿到4000元和20000元,之后阿玲于4月28日在钱*愧家中二楼的卧室爬窗逃跑,之后越南女子阿玲和阿好均无法联系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荣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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