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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严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福建福清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事实: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自2017年10月开始,在网上收购大量来源不明的打折实名制中石化加油卡直充业务(人民币与中石化加油卡金额的兑换比例约98.5:100),然后再从网上寻找买家,将购买来的实名制中石化加油卡以99折出售,获利利润约为0.005%。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自2018年4月开始和陈某某、史某某合作,截止2018年6月,累计向两人出售约5000余万元的中石化加油直充业务,非法获利25万余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中石化加油卡渠道系从其上线“兔八哥”、“林小妹”、“闽西狼”、“湖南黄强”等人处获得,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从未见过上述人员,其已经无法确认万显英被诈骗的资金是从哪个上线处购买。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未去核实其上线“兔八哥”、“林小妹”、“闽西狼”、“湖南黄强”真实身份,也未去核实其上线给其加油卡充值的资金来源,以明显低于从中石化充值的折扣每天购买数量巨大的充值业务非法获利,其套现行为成为诈骗分子洗钱套现的关键一环,涉嫌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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