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街道办**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上饶县**超市做二手手机生意,2019年9月份其与吴某某在微信群相互加了微信以400元价格从吴某某处收购一台手机,后严某某明知吴某某卖他的手机、茅台酒、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为赃物,依然从吴某某处多次收购。经查2019年1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以3000多元价格收购了4、5台手机;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从吴某某处以9000元左右价格收购了一瓶茅台酒。8、9台手机;2019年12月的一天,严某某以4000多元价格收购了两台笔记本电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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