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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万秋某)(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65220119********2X,汉族,小学文化,哈密市**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伊州区红星**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30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日被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成立哈密市**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且担任监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犯罪嫌疑人解某某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吸收存款业务;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某、解某某、万某某在明知哈密市**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员工利用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模式,以三个月4.5%(年利息18%)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哈密市**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担保并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方式承诺在规定时间还本付息,向526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约1.09亿余元。经查,其中通过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对外担保借款的方式向194人非法放贷约6167余万元,垫付借款人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444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哈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个人名义借款683万元,及支付公司日常经营、员工工资1611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万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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