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万××,绰号老莫,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辩护人蒋飞龙,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万××从2019年3月份开始,伙同杨××、令狐××等人以“开电话卡冲业绩”为由,招聘并带领“兼职人员”,到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实名注册手机卡,然后由上家王××收购手机卡,并联系“客户”将手机卡贩卖出去。万××、杨××、令狐××等人支付给“兼职人员”每张手机卡15元的报酬,万××则向杨××、令狐××等人以每张手机卡33元的价格回收,上家王××则向万××支付每张卡50元至70元的报酬;其中万××在广东省佛山市招兼职人员实名注册手机卡的市场由“宋平星”负责,佛山地区的兼职人员开过两三批卡,一共一百多张。万××于2019年3月至7月30日,通过王××共转卖3000多张手机卡,获利40000元到50000元。王××以其本人的支付宝、微信或汤敏的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账方式,给万××支付收购手机卡的款项,万××指认王××共计微信支付给其约8万元,其中90%是关于收购手机卡的金额,确认汤敏支付宝转账给其13000元,是收购手机卡的金额。
被不起诉人万××与王××、汤××、杨××、令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有严密架构,由万××亲自招聘带领兼职人员办理实名注册手机卡,或向所雇佣的杨××、令狐××等人收购“兼职人员”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王××联系“客户”出售手机卡。其中有3张手机卡流入诈骗人员手中,经核实由该条链贩卖出去的实名制手机卡18934304370、18923179545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3宗,涉案金额16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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