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万**,曾用名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玉亭镇****。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星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4日,邹*与范**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相约次日打一架。1月5日17时许,邹*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万**,将其要和范**打架一事告诉了万**,并叫万**帮忙打架,万**答应帮忙。接着万**坐了一辆摩的来到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孙家超市门口,万**一到就看到了赵**、谭**、“猴子里”等人站在孙家超市门口说话,万**和赵**等人说了二十多分钟话后,说约好了今晚打架的事就打电话通知他,接着万**和“猴子里”一起离开了孙家超市。20时许,万**和“猴子里”回到孙家超市继续和赵**、谭**聊天。21时许,万**听说范**一伙来了人,万**和“猴子里”等人来到九甲村路口查看情况,在九甲村看到很多年轻人从一间出租屋里搬出了很多根钢叉,基本上每人手拿一根钢叉,当时邹*说范**一伙人已经到了巨龙大酒店,然后万**、“猴子里”等人返回孙家超市门口坐车前往巨龙大酒店打探范**一伙人的详细情况,其他参与打架的人在邹*的带领下手持钢叉沿着沿湖路前往巨龙大酒店对面的沿湖公园等待。万**和“猴子里”等人坐车路过巨龙大酒店时未发现范**一伙人,就沿着迎宾大道前往长城宾馆,在途经名流咖啡馆门口时,邹*打电话给万**,说已经看到了范**一伙人,叫万**等人返回巨龙大酒店打架,等万**、“猴子里”等人坐车返回巨龙大酒店门口时,邹*和范**两伙人已经打完了,万**打电话给邹*问打的怎样了,邹*说打赢了,并受了一点皮外伤,万**问邹*在哪里,邹*说其在九甲村的出租屋里,接着万**、“猴子里”等人坐车赶往九甲村的出租屋,在路过金源宾馆门口时,万**看到一个人拿着一根钢叉往九甲村方向跑,由于跑的急,钢叉掉在地上,接着万**下车捡起钢叉,并步行走到九甲村路口。在九甲村路口,万**查看了邹*的伤势,见并无大碍就离开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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