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县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男,19**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7*******,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铁岭市**县双井子镇狼洞坨村。因涉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单良,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涉嫌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2 月2 日,**县双井子镇文玉米厂老板刘**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8 年11 月至今,与其长期进行粮食交易的**县人丁**隐瞒事实真相,在已经取得购买大米预付款后,与刘文玉进行90 余万元大米交易,并在取得货物后未将已取得的大米预付款交付给刘**,后刘**找其索要货款时,丁**拒绝支付货款并与刘断绝联系。经继续侦查,2008年至今,犯罪嫌疑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向他人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获取钱财后用于己用,共计金额600 余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丁**在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继续骗取借款人借款,直至2018 年12 月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金及利息。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委会研究后认为此案疑难、复杂,请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研究经审查后认定:丁**犯有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当作存疑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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