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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基建承包商,铅山县人,住铅山县**大道**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滨江西路二标段工程于2012年12月底进场施工,施工单位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主为江西和济投资有限公司,丁某某现场施工负责人。梅潭堤防洪工程于2014年3月份进场施工,施工单位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为江西省五河防洪工程办公室,许某某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2014年4月,梅潭堤工程项目部发现他们的工程与滨江西路二标段工程存在部分重合现象。2014年5月5日上午,经开区管委会召开了协调会议,双方就滨江西路与梅潭堤防洪工程交叉部分形成了协调意见,并签订了议定书。两个工程完工后,双方因交叉重叠处与缺口处的施工土方量产生争议,双方都认为是由各自的项目部独自完成,并上报了该处全部的施工土方量。根据查证及现场实际情况,两个工程在交叉重叠处与缺口处都有土方施工,并不是由单独施工单位施工的,两个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单位都存在虚报工程量,骗取土方工程款的情况。经开分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测算,认为两个工程项目虚报总土方量200388.71立方米,滨江西路二标段工程虚报土方量105141.84立方米,多计工程价款3573046.1元,梅潭堤防洪项目虚报土方量95246.87立方米,多计工程价款3034439.75元。

经滨江西路二标段工程与梅潭堤防洪工程协商后,梅潭堤项目部退回256万元工程款,滨江西路项目部退回358万元工程款,上述款项均打入了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专用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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