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大港区**号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4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日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4年以来,中国**公司丁某某利用工作职权,违规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办理20余个多拨宽带账号,明知上述多拨宽带账号不能转租并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信息违法犯罪,且已经被公安机关多次查获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多拨宽带账号转租给郑某某等人使用,放任该账户继续被用于实施犯罪,获利40余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4年以来,丁某某在担任中国**公司东港分公司客户经理、中国**公司政企客户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每个多拨宽带账号每月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转给郑某某等人,获利后向中国**公司缴纳多拨宽带账号每月500元后,剩余个人占有,丁某某通过出租多拨款宽带账号,向郑某某索要现金、多拨宽带过户费用共计40余万元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日照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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