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室。1994年3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4年7月因敲诈被治安拘留十日,1994年9月22日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9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重新报送。
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6至8月间,八次进入安庆市迎江区龙山路中国银行营业点四楼,盗窃银行空调外机铜管和铝合金窗户,并出售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获利共计2000余元,后于2019年8月13日8时许第九次进入该银行实施盗窃时被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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