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社旗县李店镇北杨庄村余岗***。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赊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 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在社旗县太阳城小区购买7 号楼2单***一套商品房装修并居住,2017年3月份张某某到社旗县人民法院起诉与丁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同意双方离婚。2017 年12 月份,张某某在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太阳城小区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2018 年5 月,开发商该商品房卖于李某。丁某某外出务工回来发现该商品房已卖与别人对此并不认同,认为该商品房为自己所有。2018 年11月20 日下午,丁某某来到太阳城小区将该商品房门锁换掉,自己居住, 2018年12月初丁某某外出务工前将其父亲丁某某叫来居住,丁某某搬到该房间后又加装了一道铁门,案发后两人搬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赊店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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