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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租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12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4日、3月26日、4月4日,同案人张某某(已起诉)三次出资要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用其身份证开408、507、702房间,张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4日6时许,张某某给丁某某用支付宝转款300元,要丁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开408房。张某某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给丁某某用支付宝转款300元,要丁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开507房。张某某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4日6时45分许,张某某给冯某某手机转款500元,要丁某某拿冯某某手机支付房费500元,要丁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开702房。张某某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次日9时许,民警在该房间内将张某某、冯某某、熊某某查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麻古疑似物1粒,经称重0.12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为:检材04202000370001(麻古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经检测,张某某、冯某某、熊某某尿液均呈阳性反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某某与张某某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否有容留他人的故意等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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