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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丁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Z65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广场**幢**室。2005年1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1月,刘某某 在合肥市包河区**路**楼的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办理车贷,在还贷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丁某某以GPS信号消失为由,恶意认定刘某某 违约,威胁刘某某 支付3万元违约金,刘某某 为赎回汽车,被迫支付所谓违约金2万元。

2.2015年4月底,桂某某为周转资金,前往合肥市包河区**路**楼的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办理车贷,在还贷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丁某某以GPS信号消失为由,恶意认定桂某某违约,威胁桂某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桂某某为赎回汽车,被迫支付所谓违约金1.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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