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字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字某某为了发展农业种植,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家位于云县****镇***村委会**小组****地(****)山林全部砍伐,之后在林地上种植玉米,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字某某采伐范围属林业用地,林种属防护林0.5211公顷(7.8165亩),用材林0.0898公顷;林木采伐伐桩188株,云南松182株,栎类6株;林木采伐活立木蓄积9.6422立方米,原木材积5.7499立方米。2020年4月17日,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字某某到达云县****镇***村委会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字某某已在被砍伐的林地上重新种植树木。
本院认为,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字某某现年已有76岁,年龄较大,其砍伐林木的原因是为了补贴生活,本案立案后主动去补种树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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