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工区实业点**号。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明知程某某(已经起诉)开设赌场,仍然提供灌云县**镇**路孔某乙家场所供程某某开设赌场使用,并从中获利一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汪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孔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