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现住本市河西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和平保育院门前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孔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84.4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于2020年4月1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孔某乙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现场录像;
6.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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