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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304241983********,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个体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销售卫星机顶盒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卫星机顶盒,由于该机顶盒需要续费收看电视节目,为获取利益,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从于某某处、张某某处购买卫星机顶盒续费码销售给卫星机顶盒使用者,其先后向于某某购买续费码120万余元,向张某某购买续费码100万余元。

本院认为,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卫星机顶盒续费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0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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