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66********,汉族,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址门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门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3时37分,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海北华哥车友汇《微平台》,让其发布一条“你好,我想在门源找三克麝香,有货的请联系我1673606****”的信息,海北华哥车友汇微信于2020年8月11日13时55分将此信息发布在朋友圈,已发布的上述信息又被微信名为门源诚信通七站转发至朋友圈。赵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见到发布的寻求麝香信息后,于2020年8月11日17时30分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某某并称其家中有麝香,两人约定于8月12日在门源县浩门东秀水小区南门见面商量。2020年8月12日9时左右,赵某某与妻子孔某某骑摩托车前往浩门镇东秀水小区,10时左右,赵某某与王某某碰面后进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从家中卧室床底拿出装有六件野生动物制品的红色包裹,并把所有野生动物制品摆放在客厅茶几上,赵某某告诉王某某东西都是老一辈留下来的,王某某要购买疑似麝香的野生动物制品(岩羊制品),赵某某告诉王某某这东西在家里放了二十多年,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是麝香,让王某某自己判断。经三人商量后,王某某以2800元购买,赵某某和孔某某要求再加100元,最终王某某支付2900元现金购买了疑似麝香的野生动物制品(岩羊制品)。王某某将疑似麝香的野生动物制品(岩羊制品)购买回去后发现东西是假的,打电话给赵某某,告诉从其手中买来的麝香被剥开后,麝香里面什么东西都没有,发现东西是假的,同时将剥开麝香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拒绝退款,并拒接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感觉被骗后,去门源县公安局浩门派出所报案,后门源县公安局浩门派出所转警至门源县森林公安局。2020年08月27日门源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的种类、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某、孔某某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为岩羊所有。岩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孔某某实施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事先没有与赵某某预谋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动机,仅在赵某某与王某某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时要求加价1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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