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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于2019年11月2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其父亲与德阳市**工地门卫发生纠纷而上前使用拳脚对门卫廖某某进行殴打,将廖某某打到在地,随后孔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9日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孔某某对被害人廖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孔某某系在误以为自己父亲被殴打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实施殴打行为,案发后积极赔付,取得谅解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孔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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