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邀约周某某、彭某某等60余名赌客加入了其在“乡聊”APP聊天软件上建的聊天群后,孔某某通过在“麻友圈安全版”APP上开设虚拟麻将房提供给群内人员进入后,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后孔某某以每房每局4元的价格进行抽头盈利,其在网上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数达30余人,共计抽头渔利一万二千余元。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退缴犯罪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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