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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2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二组**三岔路口处,因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之子朱某某(已起诉)有吸毒史,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派出所禁毒民警秦某及该所警务助理游某某、某某要求朱某某前往该所进行尿检,朱某某、孔某某拒不配合,路过现场的**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警务助理黄某某、某某一同协助**派出所出警人员,在该过程中,朱某某用膝盖攻击游某某下腹部,孔某某用牙齿咬孙继超左腕部。经医院诊断:游某某下腹部软组织挫伤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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