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街道**。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歌厅内,因结账问题与歌厅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后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孔某某为达到被拘留并带离现场的目的,用右手击打民警曲某某胸部,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曲某某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初犯且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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