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路**宾馆。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城阳区**路**酒店门口处,刮擦石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致车损,后经石某某联系驾车回到案发现场,石某某发现孔某某有酒味,遂报警。对孔某某血液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
经电话通知,孔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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