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宿舍**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云M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定海区东海东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东海东路与芙蓉洲路路口东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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