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孔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翰林广场老于家火锅附近出发,沿细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沙河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