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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3****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火车站行驶至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l4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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