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35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某某区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鄂F****0的白色炫威牌轿车行驶至本市卧龙大道绿地路段时被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