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77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庄**号,于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醉酒驾驶粤S9****汽车,行驶至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桥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驾驶证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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