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办**村**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十里城**号楼**单元**,系晋中市榆次区**汽****店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雷晶,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晋K****6大众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晋中市榆次区**西街行驶至**街,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