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0时10分左右,孔某某驾驶一辆豫A*****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某某大营执法服务站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2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尉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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