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射洪市城区**街**号**栋其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射洪市城区**街**道交叉路口时,被射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然后口头传唤其到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进一步调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0年1月2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孔某某血液样品进行乙醇浓度检验:所送(孔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