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4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深圳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喝酒后驾驶粤BF8****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惠塘高速公路清溪湖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孔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34.3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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