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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黄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街**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道**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皖J****8号小型轿车由徽州区环城西路往南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山路与滨河南路交叉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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