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0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5月16日李某(西安永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司信用卡中心委托,来所报警。经查系兴业银行信用卡使用者(孔某某,身份证号:6101111984********)自2015年10月20日起未按信用卡使用要求还款,截止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所使用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总额达到131295.1元,其中本金117978.89元,利息8884.11元,滞纳金等费用合计4432.1元。兴业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自2015年10月26日起开始向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催款(催款方式包括向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手机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进行催款),另兴业银行委托的西安永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多次前往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单位及住宅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去寻找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外访结果得知在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单位及家庭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均未查找到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其所经营的**司已关门停业达半年之久,其房产也已于2016年4月卖给他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手机号码也非本人使用,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无法联系上被不起诉人孔某某。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对其名下所使用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逾期后,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单位及家庭住址未向兴业信用卡管理中心告知,从而躲避信用卡正常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孔某某家属已向兴业银行还清欠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行为,鉴于其能够在案发后积极投案自首,积极归还欠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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