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6********,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住驻马店市**路**小区**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8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豫Q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街西时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碰撞致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决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11月4日双方经仲裁调解就民事赔偿部分协议,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赔偿被害人薛某某家属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保险赔偿金已经赔付完毕。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孔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案发后,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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