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2********,汉族,专科毕业,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嫖娼,于2011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早年与被害人厉某某合作炒股票失败,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以此为由向厉某某讨债,厉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2018年8月2日两次向孔某某支付30万,并由孔某某写下收条,保证以后再也不去纠缠厉某某,从此一笔勾销。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仍未罢休,未达到向厉某某再次要钱的目的,通过砸玻璃、跟随,言语威胁等方式向厉某某强行讨要所谓的债务,造成厉某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价值600元。后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的五扇玻璃、一扇纱窗共计价值为580元。
1、2017年年底至今期间,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通过手机拨打电话、发送短消息等方式对厉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多达十余次,致使厉某某及其家人生活受到影响。
2、2019年6月6日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窜至东阳市**镇**路**号被害人厉某某所在的**厂门口,将**厂门卫室的两扇窗户玻璃砸碎,后逃离现场。后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扇窗户的价值为184元。
3、2019年6月8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窜至东阳市**镇**路**号被害人厉某某所在的**厂门口,将**厂门卫室的一扇窗户玻璃砸破后逃离现场。后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一扇窗户玻璃的价值为99元。
4、2019年6月18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窜至东阳市**镇**路**号被害人厉某某所在的**厂门口,将**厂门卫室的两扇窗户玻璃砸破,后逃离现场。后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扇窗户玻璃的价值为198元。
5、2019年6月18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窜至东阳市**镇**路**号被害人厉某某所在的**厂门口,将**厂门卫室一扇窗户纱窗砸破,后逃离现场。后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一扇窗户纱窗的价值为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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