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娜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1********,云南省孟连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址:孟连县**镇公租房*****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娜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起,犯罪嫌疑人叶某乙(另案处理)、娜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孟连县**镇**村**组阿某、阿某家位于**镇**村**河边泡果地的水田租赁后在水田里面开设沙场,并将非法开采出来的沙、石售卖。2017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叶某乙、娜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孟连县**镇**村**一组、二组村民李某、老某等人位于拉嘎村芒糯小河边的水田、旱地用其哥哥民叶某甲(另案处理)的名义以改田的方式租赁。后犯罪嫌疑人叶某乙、娜某在租赁的水田、旱地上开设沙场,并将非法开采出来的沙、石售卖到孟连****有限公司、孟连**庄园、**镇幼儿园等地。2019年11月5日,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犯罪嫌疑人叶某乙、娜某涉嫌非法开采的沙石价格为人民币1340430.00元(壹佰叁拾肆万零肆佰叁拾元整)。
本院认为,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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