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娜某某雇用铲车在位于鄂托克前旗**镇**嘎查牧某某承包的草原内开垦土地21亩,种植玉米改变草原用途。2018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娜某某雇用铲车在位于鄂托克前旗**镇**嘎查牧某某承包的草原内开垦土地253.1亩,开垦后未种植任何作物。2019年4月19日,鄂托克前旗**镇人民政府要求被不起诉人娜某某恢复开垦地块植被。2019年10月15日,经鄂托克前旗林草局调查,被不起诉人娜某某已种植柠条恢复全部开垦地块植被,柠条成活率约10%。2020年5月13日,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地地类为草地,原有植被全部损毁,破坏严重,但没有毁坏林草种植条件,经人工措施可以恢复,当事人已对土地植被进行了恢复,种植了柠条。
被不起诉人娜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至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娜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应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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