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与其家人及朋友一行从三阁公园往上海路方向行至遵义市师院临上海路大门口时,其女儿见在此处的被害人胡某甲所持钢盆掉落地上后,进而发出嘲笑,被胡辱骂。娄某某妻子汪某某随即上前与胡理论,并发生口角,娄某某见状,便上前拳击胡面部、颈部等部位,致胡鼻子、颈部、面部受伤。随后,被害人胡某甲哥哥胡某乙见状,便与娄某某等人理论,并扭打在一起。现场围观人员报警后,娄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在本案中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相关费用,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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