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寿光市纪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稻田镇韩家埠村西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