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威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威海**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路。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703211979********,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系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威海**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1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荆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柯某某(已作不起诉)作为被不起诉单位威海**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因经营期间从小煤贩处购买了不含税的煤炭,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公司财务平账,遂请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威海**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开票。陈某某联系何某某(另案处理)并商定以支付票面金额9%的开票费让何某某为威海**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尔后,陈某某让柯某某支付票面金额13%(约合增值税率15.08%)的开票费450万元,何某某以沙洋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威海**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票面金额3650.1137万元,税额503.4640万元。上述发票已以被不起诉单位名义在当地税务机关全部认证抵扣。陈某某从中获利121.4898万元。

案发后,柯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所抵扣的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威海**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柯某某的身份情况、税务机关发票认证查询结果、相关银行账户转账查询、资金回流图、公司财务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5人的证言;

3.柯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何某某、岳某某等3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威海**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额退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威海**服务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威海**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503.4640万元由公安机关扣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