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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甲开设赌场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甲,男,199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姬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姬某甲与姬某乙(系被不起诉人姬某甲父亲,另案处理)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仍提供其家庭使用的水泥船作为赌博地点。后高某某、董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李某乙、张某某、段某某等多人在该水泥船上赌博约15次,抽头渔利23.5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姬某甲驾驶小船将参赌人员从河道的岸边接送至水泥船上,或者在姬某乙驾驶小船接送参赌人员时负责操控水泥船。被不起诉人姬某甲与姬某乙以收取场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姬某甲与同案犯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姬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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