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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4********,彝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水城县**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月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4日交办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04时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酒后驾驶贵B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烧结桥头往场坝方向开,当行驶至**路**路段50米处时,姬某某将车停在路中间并在车上睡觉。同日07时许,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巴西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姬某某查获。经鉴定,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毫克/100毫升血。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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