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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3********,中专文化程度,晋城市**局临时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8是54分许,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小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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