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8是54分许,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小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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